跟朋友在高速公路被罰
B shin哲
發表日期:2007-09-09 00:03:57
B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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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8-12-02 16:35:38 (
樓)
發表日期:2007-09-09 08:52:59 ( 1 樓)
B 亞熱帶
發表日期:2007-09-09 09:10:38 ( 2 樓)
B shin哲
發表日期:2007-09-09 12:58:45 ( 3 樓)
B 尋找奇蹟
發表日期:2007-09-09 15:32:27 ( 4 樓)
B shin哲
發表日期:2007-09-09 17:50:40 ( 5 樓)
G 小魯魯米♀
發表日期:2007-09-09 17:55:12 ( 6 樓)
有趣的問題
查了 處罰條例 道安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 跟 裁罰基準表
發現 對於"高速公路" 明文提到 路肩 收費站 交流道...等等 是不得停車
但是就是沒有提到"槽化線"...也無"概括條款"...
應該是用下面裁罰的
========
違反事件: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於路肩外、收費站區違規停車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三OOO~六OOO
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 統一裁罰基準:三OOO 四OOO 五OOO 六OOO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規則第十二條。
2、 違規停車妨害交通者,3、 並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
========
違反事件: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於中央分隔帶、隧道內、交流道、路肩違規停車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三OOO~六OOO
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 統一裁罰基準:四OOO 五OOO 六OOO 六OOO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規則第十二條。
2、 違規停車妨害交通者,3、 並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
======
=====以下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 - 2 條 第3項 第8款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另:同法
第 56 條 第1項 第2款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2 條 1項 2款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2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
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交流道或收費站區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
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經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
顯標識。
====
查了 處罰條例 道安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 跟 裁罰基準表
發現 對於"高速公路" 明文提到 路肩 收費站 交流道...等等 是不得停車
但是就是沒有提到"槽化線"...也無"概括條款"...
應該是用下面裁罰的
========
違反事件: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於路肩外、收費站區違規停車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三OOO~六OOO
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 統一裁罰基準:三OOO 四OOO 五OOO 六OOO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規則第十二條。
2、 違規停車妨害交通者,3、 並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
========
違反事件: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於中央分隔帶、隧道內、交流道、路肩違規停車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三OOO~六OOO
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 統一裁罰基準:四OOO 五OOO 六OOO 六OOO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規則第十二條。
2、 違規停車妨害交通者,3、 並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
======
=====以下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 - 2 條 第3項 第8款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另:同法
第 56 條 第1項 第2款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2 條 1項 2款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2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
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交流道或收費站區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
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經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
顯標識。
====
B shin哲
發表日期:2007-09-09 21:06:16 ( 7 樓)
QUOTE:
作者:G 小魯魯米♀ 回覆日期:2007-09-09 17:55:12
有趣的問題
查了 處罰條例 道安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 跟 裁罰基準表
發現 對於"高速公路" 明文提到 路肩 收費站 交流道...等等 是不得停車
但是就是沒有提到"槽化線"...也無"概括條款"...
應該是用下面裁罰的
========
違反事件: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於路肩外、收費站區違規停車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三OOO~六OOO
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 統一裁罰基準:三OOO 四OOO 五OOO 六OOO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規則第十二條。
2、 違規停車妨害交通者,3、 並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
========
違反事件: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於中央分隔帶、隧道內、交流道、路肩違規停車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三OOO~六OOO
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 統一裁罰基準:四OOO 五OOO 六OOO 六OOO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規則第十二條。
2、 違規停車妨害交通者,3、 並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
======
=====以下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 - 2 條 第3項 第8款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另:同法
第 56 條 第1項 第2款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2 條 1項 2款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2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
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交流道或收費站區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
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經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
顯標識。
====
謝謝你的資料
罰單上面是寫這個 "跨越槽化線行駛"
B 王小硯
發表日期:2007-09-09 21:34:43 ( 8 樓)
G 小魯魯米♀
發表日期:2007-09-09 21:39:07 ( 9 樓)
違反事件: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於路肩外、收費站區違規停車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三OOO~六OOO
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 統一裁罰基準:三OOO 四OOO 五OOO 六OOO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規則第十二條。
2、 違規停車妨害交通者,3、 並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
我覺得如果他以你"停車"或是"臨停"開~ 也許比較沒爭議
因為擴大來說~槽化線是不能停車...
可是"跨越槽化線行駛" 說真的我下午找了大概有2個小時 是沒這種東西 = =
也許法規內之所以沒有 是因為槽化線通常是交流道出入口的一小區域
一般行駛也沒人會開到那邊吧~除非如樓主
剛好要下的...但是一般機會也很少....
不知道他在罰單上有寫明是用哪條嘛?
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於路肩外、收費站區違規停車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三OOO~六OOO
違規車種類別或違規情節 統一裁罰基準:三OOO 四OOO 五OOO 六OOO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規則第十二條。
2、 違規停車妨害交通者,3、 並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
我覺得如果他以你"停車"或是"臨停"開~ 也許比較沒爭議
因為擴大來說~槽化線是不能停車...
可是"跨越槽化線行駛" 說真的我下午找了大概有2個小時 是沒這種東西 = =
也許法規內之所以沒有 是因為槽化線通常是交流道出入口的一小區域
一般行駛也沒人會開到那邊吧~除非如樓主
剛好要下的...但是一般機會也很少....
不知道他在罰單上有寫明是用哪條嘛?
G 小魯魯米♀
發表日期:2007-09-09 21:41:32 ( 10 樓)
G 小魯魯米♀
發表日期:2007-09-09 21:47:34 ( 11 樓)
QUOTE:
作者:B 王小硯 回覆日期:2007-09-09 21:34:43
前兩天我才被開一張....未依標示任意行駛出道路邊緣線
他X的..就前面有車要左轉,我從後面想說從右邊切過去好了
連超了好幾台..心理正得意時
居然一個警察從一台長了雜草的廢車旁走出來欄我 ˊˋ
大哥~一台鄉道耶(大概是地圖上寫"中98"或"南55"那種)
我該慶幸他只開我六百塊~九百塊嗎..
違反事件: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依 第四十五條第十二款 裁罰
六OO~一八OO
記違規點數一點。
的確是600
===============
不過 如果你前方剛好有右轉路口
而你是行駛在"慢車車道"
那可以盧~
因為 車輛在右轉彎前30~60公尺 "得"駛入慢車車道 ....
那如果沒有慢車車道 那就不行哩
B shin哲
發表日期:2007-09-10 21:28:54 ( 12 樓)
B 瘋狂車手
發表日期:2007-09-10 23:41:06 ( 13 樓)
G 小魯魯米♀
發表日期:2007-09-11 23:48:16 ( 14 樓)
B 小小岳
發表日期:2008-04-27 12:53:05 ( 15 樓)
我在3月30日被照相了.心有不甘於是查一查法規.
如下
首頁 > 交通宣導 > 國道安全執法
壹、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十五日止。
二、執法期:
(一) 第一階段:
自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針對「行駛路肩」、「未保持安全距離」、「任意變換車道」、「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及「大型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等五項違規加強執法。
(二) 第二階段:
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除賡續第一階段執法工作外,並針對高速公路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與秩序之違規全面執法(違規項目為插入連貫行駛車陣、雙白實線變換車道、跨越槽化線行駛、無人傷亡交通事故且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標繪移置路邊、機械故障或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
貳、取締項目及認定標準
●第一階段(自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
一、行駛路肩:
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及十四條之規定,除下列三種情形外,其他情形均視為行駛路肩:(惟因應交通尖峰需要,有關開放路肩之路段匝道出入口均應設置明顯標示牌,以免造成誤導。)
(一)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吊車不受限制」。
(二) 「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
(三) 及「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
二、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
(一) 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前後兩車間之跟車距離嚴重不足法令規定者,為取締重點。
(二) 認定方式:參考高速公路「安全距離辨識標線」及「車道線【十公尺為一間隔】」作為判斷依據。
三、任意變換車道:
(一) 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二) 以「未顯示方向燈而變換車道」及「不論是否顯示方向燈變換車道而未保持安全距離」為執法標準。
四、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
(一) 依實際狀況及危害行車安全具體事實認定舉發,未來再視修法狀況調整執法作為。
(二) 目前為「超車道」設計,若有其他車輛被迫須以變換車道至中(內)車道以超越之情形,蒐證完整,可視為已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虞而加以舉發。
五、大型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一) 二車道路段:其外側車道前方一百公尺內無其他車輛或與外側車輛併行一分鐘者。
(二) 三車道路段:
1.中線車道其外側前方一百公尺內無其他車輛或與外側車輛併行一分鐘者。
2.非因特殊狀況行駛內側車道。
(三) 四車道路以上段:
1.中外側車道其外側前方一百公尺內無其他車輛或與外側車輛併行一分鐘者。
2.非因特殊狀況行駛中內側車道或內側車道。
●第二階段(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
一、插入連貫行駛車陣: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或轉入系統交流道匝道,因故壅塞時,不循序停等,而使用主線車道或路肩超越前車強行切入停等車輛間者,即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之情形舉發;而上述違規中有跨越雙白實線或槽化線強行切入停等車輛間者,可依據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規定舉發之。
二、雙白實線變換車道:
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因此於隧道內、收費站區、加減速車道及交流道等處,路面繪有雙白實線之路段,駕駛車輛跨越雙白實線變換車道者即違規屬實。
三、跨越槽化線行駛:
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因此於主線車道與加減速車道間、交流道、收費站區等處,路面繪有槽化線之路段,駕駛車輛跨越槽化線變換車道者即違規屬實。
四、無人傷亡交通事故且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標繪移置路邊者: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二) 因此高速公路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後,移至路旁路肩或安全空曠處待警方處理,未依規定者,依法舉發。
(三) 另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事故現場後方約一○○公尺處,應豎立明顯標誌。及第十四條規定車輛移至路肩待援,待援期間除顯示閃光警示燈外,並應在車輛後方五○公尺至一○○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予敘明。
五、機械故障或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
(一) 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及「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二) 因此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停在車道上妨害交通,在員警到達處理後,不願立即將車子拖離現場者,可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之。
(三) 另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未即時滑離車道而妨害交通者應儘速將車輛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未依規定者,依法舉發;且移置路肩處待援,亦應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不得超過三小時。
(四) 此二項違規亦應依「高速交通公路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事故現場後方約一○○公尺處,應豎立明顯標誌。及第十四條規定車輛移至路肩待援,待援期間除顯示閃光警示燈外,並應在車輛後方五○公尺至一○○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上述違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
最後更新日期 : 97年04月21日
請各位朋友小心槽化線的條款
如下
首頁 > 交通宣導 > 國道安全執法
壹、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十五日止。
二、執法期:
(一) 第一階段:
自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針對「行駛路肩」、「未保持安全距離」、「任意變換車道」、「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及「大型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等五項違規加強執法。
(二) 第二階段:
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除賡續第一階段執法工作外,並針對高速公路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與秩序之違規全面執法(違規項目為插入連貫行駛車陣、雙白實線變換車道、跨越槽化線行駛、無人傷亡交通事故且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標繪移置路邊、機械故障或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
貳、取締項目及認定標準
●第一階段(自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
一、行駛路肩:
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及十四條之規定,除下列三種情形外,其他情形均視為行駛路肩:(惟因應交通尖峰需要,有關開放路肩之路段匝道出入口均應設置明顯標示牌,以免造成誤導。)
(一)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吊車不受限制」。
(二) 「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
(三) 及「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
二、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
(一) 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前後兩車間之跟車距離嚴重不足法令規定者,為取締重點。
(二) 認定方式:參考高速公路「安全距離辨識標線」及「車道線【十公尺為一間隔】」作為判斷依據。
三、任意變換車道:
(一) 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二) 以「未顯示方向燈而變換車道」及「不論是否顯示方向燈變換車道而未保持安全距離」為執法標準。
四、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
(一) 依實際狀況及危害行車安全具體事實認定舉發,未來再視修法狀況調整執法作為。
(二) 目前為「超車道」設計,若有其他車輛被迫須以變換車道至中(內)車道以超越之情形,蒐證完整,可視為已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虞而加以舉發。
五、大型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一) 二車道路段:其外側車道前方一百公尺內無其他車輛或與外側車輛併行一分鐘者。
(二) 三車道路段:
1.中線車道其外側前方一百公尺內無其他車輛或與外側車輛併行一分鐘者。
2.非因特殊狀況行駛內側車道。
(三) 四車道路以上段:
1.中外側車道其外側前方一百公尺內無其他車輛或與外側車輛併行一分鐘者。
2.非因特殊狀況行駛中內側車道或內側車道。
●第二階段(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
一、插入連貫行駛車陣: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或轉入系統交流道匝道,因故壅塞時,不循序停等,而使用主線車道或路肩超越前車強行切入停等車輛間者,即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之情形舉發;而上述違規中有跨越雙白實線或槽化線強行切入停等車輛間者,可依據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規定舉發之。
二、雙白實線變換車道:
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因此於隧道內、收費站區、加減速車道及交流道等處,路面繪有雙白實線之路段,駕駛車輛跨越雙白實線變換車道者即違規屬實。
三、跨越槽化線行駛:
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因此於主線車道與加減速車道間、交流道、收費站區等處,路面繪有槽化線之路段,駕駛車輛跨越槽化線變換車道者即違規屬實。
四、無人傷亡交通事故且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標繪移置路邊者: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二) 因此高速公路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後,移至路旁路肩或安全空曠處待警方處理,未依規定者,依法舉發。
(三) 另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事故現場後方約一○○公尺處,應豎立明顯標誌。及第十四條規定車輛移至路肩待援,待援期間除顯示閃光警示燈外,並應在車輛後方五○公尺至一○○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予敘明。
五、機械故障或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
(一) 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及「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二) 因此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停在車道上妨害交通,在員警到達處理後,不願立即將車子拖離現場者,可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之。
(三) 另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未即時滑離車道而妨害交通者應儘速將車輛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未依規定者,依法舉發;且移置路肩處待援,亦應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不得超過三小時。
(四) 此二項違規亦應依「高速交通公路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事故現場後方約一○○公尺處,應豎立明顯標誌。及第十四條規定車輛移至路肩待援,待援期間除顯示閃光警示燈外,並應在車輛後方五○公尺至一○○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上述違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
最後更新日期 : 97年04月21日
請各位朋友小心槽化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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