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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長篇連載抓文開始!

 
以下針對08/07/11本次版規修改條例做說明。

第一,忍者心得條文新增條例:禁止BL/GL相關圖文發表或言論。本版早已於管理員宣佈除BL/GL專區外,其餘版禁止BL/GL圖文發表,至目前為止,本版僅放寬未過尺度之BL/GL圖文發表,但鑑於近日,除圖文發表外,其回覆也出現BL/GL相關之言論。本版並不屬於BL/GL討論專區,而也非所有版眾皆能接受BL/GL言論或圖文,故即日起,本版徹底實施禁止BL/GL之相關圖文發表或言論,一旦發現,刪帖(/回覆)、黑單七日,累犯則以倍數論。

第二,忍者心得第六條,針對「貼圖短片」其分類增加短片連結與內嵌說明。短片分為連結與內嵌兩種分享模式,內嵌影片最少為2部影片,而連結最少需張貼5個連結處,其連結不得外連至部落格,如天空部落、無名等,若外連至部落格,其帖以刪除論

第三,原創圖文,長篇連載為五個章節以上者,單章節字數最少為一千字,字數未達者,將該文列入違規,修改完畢後至【任務申請】申請審查,三次無通過審查,15日無任何修改跡象或一個月未通過審查者刪帖。

上述為本次版規修改之重點部份,另,將於近期內,更新論壇功能教學。
針對第三項,長篇連載為五個章節,其單章節字數未滿一千字者,給予申請關文修改。其申請期限為08/07/11至08/07/25,共兩個禮拜。期限內未申請關文修改者,文章一律列入違規,修改完畢之文章,請申請開文修改,並於七天內修改完畢,七天後未修改者,列入違規。
除此之外,本版於即日起,原創文章之標題,其格式不符合規定者,請參考版內同人文標題統一規格,至08/07/18未修正者,一律列入違規。
文章標題格式應為:【性質】文章名稱,章數-章名(mm/dd)

以上,有任何問題者,請直接於本帖內回覆,開帖發問者,一律刪除。
G  雨少塵   08-01 14:11 最後編輯 |   分享  引用  檢舉  編輯  刪除
 
        
 
補充說明:

一、針對原版規之一行文作補充說明,網址並不列為一行文之規定內,檢舉時請注意。

二、被列為違規之文章,其主樓標語中的「不可擅自修改標題與分類」是指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由版務人員標明的主樓警語、分類、標題前的禁止回覆與違規項目,但,原標題部份仍可修改。
G  雨少塵   07-24 00:25 最後編輯 |   分享  引用  檢舉  編輯  刪除
 
問題集中回答區:

一、短片之連結,無論是外連至個人部落格或是他人部落格皆不可,因為無法正確判斷是否為他人所有。

二、注音文、火星文、簡體,其黑單天數不變,仍為一字三天,累犯加倍。

三、內嵌短片,採納建議,降為兩部。

四、無意義部份,其定義為:文章無重點、分享點、無討論方向或單純開文只問他人感想,至於當中的抱怨早以歸類為版規中的「發洩文」定義裡頭,故抱怨屬於發洩文定義,不列入無意義定義內。

五、BL/GL部分,王道吶喊不黑單,僅刪除其回覆,除此之外,由執行版務自行判斷,若判斷不了或遇上爭議性的部份,可找第三人作為判斷,第三人可為檢舉人或檢舉人以外之會員,不得為發表BL/GL圖文或言論者。

求檔部份,希望能說明所刪除的文章其發表時間為何時,以作為修正討論的依據

六、長篇連載字數部分,完結文章可不列違規,但連載中的文章無論時間新舊,任一章節少於一千字,仍列違規。
G  雨少塵   07-29 21:55 最後編輯 |   分享  引用  檢舉  編輯  刪除
 
噢噢,收到!
辛苦了OAO(遞茶

是說第二點連結不得外連至部落格是指不能打廣告嗎@@?部落格不管是自己或是別人的都不能貼嗎OAO?!

迷:抱歉,此人腦容量有點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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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置頂個幾天...免得有人沒看到= =

回樓下,抱歉,用詞不當是我的疏忽,造成任何人的不舒服的話在此感到深深的歉意
B  _宇智波來也_   07-12 20:49 最後編輯 |   分享  引用  檢舉  編輯  刪除
 
QUOTE:
作者:B _宇智波來也_ 回覆日期:2008-07-11 21:07:48
要不要置頂個幾天...免得有人眼殘= =
忍者心得第一條:禁止惡意批評人身攻擊、髒話謾罵、筆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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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都沒有人有什麼問題,還是置頂帖如同無形帖?沒人看見。
無所謂,本帖依然比照以往,未在此發表任何意見或疑問的人,宣導期過後再提出質疑者,造成版上大亂者,視為亂版,嚴重者黑單一個月。

請別在勸導期過後,說我都沒看到唷>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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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檔的人我希望第一次給予警告

再發的話就黑單一星期左右

因為我剛連續刪了兩次同一個人發的求檔文= =

另外希望能夠明確說明B/GL的禁止回覆之標準在哪裡

因為常有人會搞不清楚,以為"這樣應該不算吧?"

希望詳細說明一下,免的到時候有爭議

還有短片的發表,希望內嵌的標準降為兩部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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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補充幾點

首先屬下希望針對注音文的黑單天數能做個調整

由於一個字三天實在有點太過嚴厲

希望閣下能夠採先一字一天的方式,若累犯再倍數增加較好

另外無意義的部份

希望是以"發文沒有重點、分享點、抱怨、無討論方向就視為無意義文"為標準

希望閣下能夠採納意見

那麼就這樣,恕我先失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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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篇連載同人衍生文章,其申請期限已過,抓文開始!
長篇連載5章節以上者,僅一篇章節或以上一千字未滿者,列入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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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抓長篇文章有一建議(字數)

有些長篇文章可能已完結了,若還要抓回來要作者重寫對文章的質素可能會影響,畢竟有些文章是在新版規出現前已完結了,而且作者可能也已不在台論了也說不定,就這樣被刪實在可惜。

從前他們發文時是沒規版規的,所以他們的文並沒違規,但當新版規執行時卻變了不符合,並且在無法重寫的情況下而被刪文感覺上對他們不太公平。

其實就算是連載中的文章也是會有不公平的情況,可以的話請考慮所抓的範圍更改至新版規執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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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作者:G 秋楓夜葉~* 回覆日期:2008-07-29 06:04:15
關於抓長篇文章有一建議(字數)

有些長篇文章可能已完結了,若還要抓回來要作者重寫對文章的質素可能會影響,畢竟有些文章是在新版規出現前已完結了,而且作者可能也已不在台論了也說不定,就這樣被刪實在可惜。

從前他們發文時是沒規版規的,所以他們的文並沒違規,但當新版規執行時卻變了不符合,並且在無法重寫的情況下而被刪文感覺上對他們不太公平。

其實就算是連載中的文章也是會有不公平的情況,可以的話請考慮所抓的範圍更改至新版規執行日。


問題已回答,其他部分引用回覆說明。

完結文章採納建議,不列入違規,若已列入違規者,會於近日全數撤除。
至於連載中的文章,內容短於一千字的其實不多,有許多長篇連載文章,即便章數不到五個章節,一章節最少也都超過一千字,有的更得要分樓張貼,若說過往不舊,那麼是否對於字數超過標準值的發文者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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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作者:B showup 回覆日期:2008-08-01 00:13:03
完結文章採納建議,不列入違規,若已列入違規者,會於近日全數撤除。

版務們啊,我覺得啊
不是該從新從輕嗎?
這該是很基本的法學原理?
從新從輕的法理原則是法學緒論、法官裁決的通說用法
其理由我就不在此多說了,要不可能會讓人覺得厭煩
畢竟這種基本到不行的概念隨便查應該都可以有一堆?

我只想說
發佈再此篇之前的未完結文章
究竟是否可以適用此條例呢?
就嚴謹度來看,這該是屬於比較嚴格的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規定不該有追溯效力才對?
否則,又怎麼對於先於此的發文者公平呢?
時間點上來看,在貴版頒布此法之前的文章
若對其有益,是可以從輕
但是
若會損及那些先前的發文者的權益
那麼就不該從新

法規的效力範圍,應該是在公佈的時間點之後
而不是之前吧

我知道版務群是為了避免有一堆坑
但是
我說的實在些,那是此規定頒布太晚所致的坑洞
而且,若真的只是為了避免坑洞,其實還有其他的作法
而不該用這種不合法理的溯及

希望各位能三思
方便與合法合理合權益,究竟該如何裁良,才是對於使用者有最大利益和最小損害


這規定也不知道是多久以前就放上來了,為何在宣導期間,卻沒有半個人出來反應?
既然給予了申請關文修改的期限,也就代表說已發表之文章,必會列入新規執行的範圍內,如今,仍是沒有半個人出來申請關文,非得要等到執行抓文時,才有人跳出來建議?

這只是版規,並不需遵守法律的從新從輕原則,論從輕,已放寬完結文章不列入新規制訂的範圍內,難道這不算是從輕了嗎?還是說,要讓版上的連載中的文章呈現出素質參差不齊,新舊規定無法作為解釋的狀況呢?
G  雨少塵   08-02 12:53 最後編輯 |   分享  引用  檢舉  編輯  刪除
 
宣導期過,撤下置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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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的論點,確實有誤之處
所以不打算,也無能力加以討論
我的相關資訊不夠,看這件事情尚未清晰,若有造成不便,請多多見諒。

且例外狀況我卻用原則去討論
這是不恰當的,所以就自刪

---

不過
既然都是規定
所謂的從新從輕
目的在於衡量公益與私益之後
一個溯及既往原則的討論

引:「這只是版規,並不須遵守法律的從新從輕原則」

我只想說一下,法律原則知所以會被常提出來
並非就只是因為他是法律的原則
而是這些原則背後蘊含的價值
那些價值是具有參考性的,因為那些多是經由實務操作下
有能力者(非我這種淺思者所能及的)不斷綜合理論與實際
顧及全體的利益得失而得出的經驗罷了
您們當然有權選擇是否需要遵循、修正這些觀點
這是無可厚非的
但不該全盤的否定
因為全盤否定是很簡單,卻很難有實際意義的
B  showup   08-01 23:27 最後編輯 |   分享  引用  檢舉  編輯  刪除
 
QUOTE:
作者:B showup 回覆日期:2008-08-01 23:25:55
我之前的論點,確實有誤之處
所以不打算,也無能力加以討論
我的相關資訊不夠,看這件事情尚未清晰,若有造成不便,請多多見諒。

且例外狀況我卻用原則去討論
這是不恰當的,所以就自刪

---

不過
既然都是規定
所謂的從新從輕
目的在於衡量公益與私益之後
一個溯及既往原則的討論

引:「這只是版規,並不須遵守法律的從新從輕原則」

我只想說一下,法律原則知所以會被常提出來
並非就只是因為他是法律的原則
而是這些原則背後蘊含的價值
那些價值是具有參考性的,因為那些多是經由實務操作下
有能力者(非我這種淺思者所能及的)不斷綜合理論與實際
顧及全體的利益得失而得出的經驗罷了
您們當然有權選擇是否需要遵循、修正這些觀點
這是無可厚非的
但不該全盤的否定
因為全盤否定是很簡單,卻很難有實際意義的


並沒有要全盤否定的意思,文字上的選擇錯誤,未立即發現並修改,造成誤會真是抱歉。
正確用字應該是「需」而非「須」,已修改。

正因如此,固採納秋楓夜葉版副的建議,已完結文章不列入考量,而連載中的文章正因尚未完結,而又恰巧介於新舊規定之中,若有人質疑或不滿,並沒有辦法適當的利用新舊規定給予適當的解釋,再者,一篇文章若能用兩種規定去解釋,那麼必定會有遊走兩邊緣的文章出現,因此未完結的文章,且已有五章節以上者,採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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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

如果有好看的影片我也想跟其他版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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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作者:B 一羽疾一 回覆日期:2008-08-02 14:10:11
我不同意

如果有好看的影片我也想跟其他版友分享



那到還先請你說出你不同意是指哪部份?

主樓細項說明內有禁止分享影片的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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