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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裙、撕褲襪 法院判決不算性騷擾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藝人楊士萱於今年1月尾隨1名女大學生返家,於電梯內涉嫌對被害人掀裙、撕破褲襪、作勢拍照案,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審結,認為楊未觸及被害人身體,同意楊的「變態行為」辯解,不構成性騷擾、猥褻罪,改依強制罪判其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士林地檢署表示,將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至於楊士萱未到聆判,但透過其委任律師鍾永盛轉述指出,他沒錢繳納罰金,將上訴;鍾永盛則認為,楊已與被害人達成民、刑訴訟和解,法院判決有其疑議,將在收受判決書後研議。

26歲的偶像劇藝人楊士萱,今年1月中旬自中山捷運站,一路尾隨到內湖住家,同乘電梯;當電梯到達被害人住處欲離開時,楊突抓住被害人右後大腿,猛扯褲襪,並持手機作勢拍攝裙下風光,被害人制止,楊奮力將褲襪撕破。

經被害人大聲呼救,驚動母親查看,阻擋楊士萱逃離,楊仍趁隙搭乘電梯下樓,再由大樓保全攔截不成,但導致楊匆促逃離掉落皮夾,由警方循皮夾逮捕到案。

士檢當初是以加重強制猥褻、毀損等罪起訴楊士萱,並以其身為身為偶像藝人,不思以身作則,一再將責任推予罹病或他人,犯後態度不佳,請法官從重量刑。

但合議庭表示,楊士萱動手撕破被害人褲襪、以手機拍攝被害人底褲行為,自承是「變態行為」,未進一步直接接觸被害人身體,且經被害人及其母親制止後即乘機逃逸。

合議庭認為,楊士萱不良行為與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的親吻、擁抱或觸摸被害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構成要件不符;另楊未直接觸及被害人身體,亦無對被害人身體做親蜜接觸或愛撫,亦未達猥褻情境。

全案審結,合議庭認定楊士萱僅涉及以強暴方法扯破被害人褲襪至不堪使用,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強制罪判處。 楊士萱(右)今年初涉嫌尾隨女大學生猥褻,楊在律師鍾永盛(左)陪同下到士林地檢署開庭。(本報資料照(轉即時新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來這個就是台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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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突抓住被害人右後大腿,猛扯褲襪,並持手機作勢拍攝裙下風光,被害人制止,楊奮力將褲襪撕破。

......不然要算性侵害嗎 算了我不懂法律 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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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到爆炸
台灣的法律再不改
就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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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官有偏妥 明明罪行有對 也不是告錯罪
猥褻罪既然沒有成立 手機拍照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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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的 上次是在彰化 這次是士林的法院......
這樣台灣的女性誰還敢走在街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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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都不要出門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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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沒有錯阿     媽的勒   原來藝人......  這啥世界阿 (是花了多少錢買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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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真的怪怪的!

之前有案件是襲胸不超過10秒(是嗎?)也不構成犯罪
現在又搞一個掀裙子、強撕褲襪也不算犯罪

            喔   原來 台灣的法律是保護有錢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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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都是在保護壞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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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碰身體」楊士萱狎女輕判 判決離譜 婦團:扯破絲襪如何不碰身
〈本報訊〉偶像劇《愛殺十七》主角楊士萱,今年初在電梯裡偷拍女學生裙底、扯破絲襪,士林地方法院昨以強制罪判楊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楊的經紀人昨說,他已知此事,心情平靜。
檢方原本以最重可判刑10年的加重強制猥褻等罪起訴他,但法院認為,楊扯破女生絲襪時,「沒直接碰觸她身體」,不符《性騷擾防治法》中「親吻、擁抱或觸摸被害人臀部、胸部或其他隱私處」構成要件,改以強制罪判刑。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聞訊驚呼:「絲襪是女性最貼身的衣物,想問法官如何扯破絲襪不碰觸到身體?」檢方也訝異,偷拍裙下風光竟不是性騷擾,稱一定上訴。

楊士萱年初開記者會坦承扯破女大學生絲襪企圖強拍下體。
楊士萱犯案示意圖

楊士萱尾隨女學生進入住家電梯,從女生背後扯破其絲襪,還用手機強拍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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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台灣的律法,女孩子自己多保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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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有人衝去在法官大人出法院門口時....
當場撕破他衣服....
不知道會不會有效一點喔?!..(開玩笑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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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作者:B 風間博士 回覆日期:2008-07-17 14:47:45
「沒碰身體」楊士萱狎女輕判 判決離譜 婦團:扯破絲襪如何不碰身
〈本報訊〉偶像劇《愛殺十七》主角楊士萱,今年初在電梯裡偷拍女學生裙底、扯破絲襪,士林地方法院昨以強制罪判楊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楊的經紀人昨說,他已知此事,心情平靜。
檢方原本以最重可判刑10年的加重強制猥褻等罪起訴他,但法院認為,楊扯破女生絲襪時,「沒直接碰觸她身體」,不符《性騷擾防治法》中「親吻、擁抱或觸摸被害人臀部、胸部或其他隱私處」構成要件,改以強制罪判刑。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姚淑文聞訊驚呼:「絲襪是女性最貼身的衣物,想問法官如何扯破絲襪不碰觸到身體?」檢方也訝異,偷拍裙下風光竟不是性騷擾,稱一定上訴。

楊士萱年初開記者會坦承扯破女大學生絲襪企圖強拍下體。
楊士萱犯案示意圖

楊士萱尾隨女學生進入住家電梯,從女生背後扯破其絲襪,還用手機強拍下體。

話說
    他笑的真燦爛

    以後法律應該改成 強姦 性侵害 騷擾 等
     唯一裁定  切雞雞

    把萬惡的根源去掉  就不會想要猥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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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啦
侮辱士林啊ˋˊ(扔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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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給法官上個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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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定是...頭撞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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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檢察官說上訴也只是秀一秀口舌之快而已
這報導內容若無誤,雙方已經達成某種程度的和解
各位認為這受害者還會在法庭上做出多少不利於罪犯的證據?
雖然這位記者在標題上做的很聳動
但看過內容後大致就知道問題出在哪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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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又有法律漏洞可以鑽了
各位女性朋友 被這樣的時候 不要猶豫 往他下體用力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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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作者:B ×~暗閻~× 回覆日期:2008-07-17 17:05:24
恩........
又有法律漏洞可以鑽了
各位女性朋友 被這樣的時候 不要猶豫 往他下體用力踹!


正當防衛~~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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兲... 可以再扯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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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你命3000出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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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  有錢就是王道  管你殺人放火 只要你去黑場 買個同年齡小弟來頂就好了  不頂?難喔~

亞洲的確差歐洲一點   修正 是一大截

要跟進應該只是夢想  可以做夢可以幻想 但是就是不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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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作者:B 國破山河在 回覆日期:2008-07-17 14:25:52
台灣的法律真的怪怪的!

之前有案件是襲胸不超過10秒(是嗎?)也不構成犯罪
現在又搞一個掀裙子、強撕褲襪也不算犯罪

喔   原來 台灣的法律是保護有錢人的


襲胸那個是檢察官用"防害性自主"去告才沒成功,如果用"性騷擾防治"(是這個嗎?)才會告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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