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被降薪的問題
G 呆頭蓁
發表日期:2006-03-15 10:16:45
B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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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8-12-02 06:04:21 (
樓)
G 呆頭蓁
發表日期:2006-03-15 16:48:49 ( 1 樓)
B 七殺星
發表日期:2006-03-15 17:06:45 ( 2 樓)
參考看看吧~~
勞退新制開始實施後,有很多雇主為了減少負擔,以改變薪資結構的方式因應,造成勞工薪資減少,名義上說是提撥到個人帳戶裡,最終還是屬於勞工的錢,但是,依法該由僱主負擔的,應以僱主的費用為提撥,不能在勞工的薪資結構裡作文章。勞工如果遇有此情形,可將變更前後的薪資單影本及工資變動的情況,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科檢舉。
如果員工擔心因具名檢舉可能丟掉工作,員工應在檢舉函內容特別標明匿名檢舉,地方勞工局科承辦人員就不得洩密,員工檢舉函還需將公司名稱與地址說明清楚,才能讓地方勞工局科查證。
舉例而言,員工原先薪資兩萬元,雇主未與勞工協商,就將薪資切割為底薪1萬6千元,另外的薪資4千元再切割成津貼或獎金,再從津貼或獎金扣除勞退新制應提撥的6%,此類行為將違反勞基法第21條與第22條規定,違者可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雇主不該未與勞工協商,逕行調整薪資結構,事實上,如果每月固定發給的津貼、獎金皆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理應計為工資,因此,當雇主未與勞工協商而調整薪資結構,此舉應屬無效。
若經勞資協商調整工資結構,雇主事後卻要求新切割出來的津貼或獎金,應作為勞退新制提撥金額,雇主則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未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退新制開始實施後,有很多雇主為了減少負擔,以改變薪資結構的方式因應,造成勞工薪資減少,名義上說是提撥到個人帳戶裡,最終還是屬於勞工的錢,但是,依法該由僱主負擔的,應以僱主的費用為提撥,不能在勞工的薪資結構裡作文章。勞工如果遇有此情形,可將變更前後的薪資單影本及工資變動的情況,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科檢舉。
如果員工擔心因具名檢舉可能丟掉工作,員工應在檢舉函內容特別標明匿名檢舉,地方勞工局科承辦人員就不得洩密,員工檢舉函還需將公司名稱與地址說明清楚,才能讓地方勞工局科查證。
舉例而言,員工原先薪資兩萬元,雇主未與勞工協商,就將薪資切割為底薪1萬6千元,另外的薪資4千元再切割成津貼或獎金,再從津貼或獎金扣除勞退新制應提撥的6%,此類行為將違反勞基法第21條與第22條規定,違者可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雇主不該未與勞工協商,逕行調整薪資結構,事實上,如果每月固定發給的津貼、獎金皆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理應計為工資,因此,當雇主未與勞工協商而調整薪資結構,此舉應屬無效。
若經勞資協商調整工資結構,雇主事後卻要求新切割出來的津貼或獎金,應作為勞退新制提撥金額,雇主則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未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G 呆頭蓁
發表日期:2006-03-16 09:48:02 ( 3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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