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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降薪的問題

 
我有兩個朋友是一起在網咖上班的
他們昨天看到公告說,說啥他們這個月很亂
全部早中晚班的人都扣一千元,而且以後每個月也都扣一千塊

我覺得有點離譜,有一個人還降兩千
他們問他們的店長說是著麼回事,店長說他也不是知道
是老闆扣的,我覺得真的很離譜
就算他們真的很亂,扣一千塊,但為啥連以後每個月都要扣一千塊

我朋友一個月18000,另一個做比較久的也才19000,卻又要扣一千
一天又做滿8小時,8~5點的時間

請問要著樣著麼做才行呢???
他們因該不能隨便這樣就扣錢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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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懂第4條跟78條也
慎言 感謝你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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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看看吧~~

勞退新制開始實施後,有很多雇主為了減少負擔,以改變薪資結構的方式因應,造成勞工薪資減少,名義上說是提撥到個人帳戶裡,最終還是屬於勞工的錢,但是,依法該由僱主負擔的,應以僱主的費用為提撥,不能在勞工的薪資結構裡作文章。勞工如果遇有此情形,可將變更前後的薪資單影本及工資變動的情況,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科檢舉。

如果員工擔心因具名檢舉可能丟掉工作,員工應在檢舉函內容特別標明匿名檢舉,地方勞工局科承辦人員就不得洩密,員工檢舉函還需將公司名稱與地址說明清楚,才能讓地方勞工局科查證。

舉例而言,員工原先薪資兩萬元,雇主未與勞工協商,就將薪資切割為底薪1萬6千元,另外的薪資4千元再切割成津貼或獎金,再從津貼或獎金扣除勞退新制應提撥的6%,此類行為將違反勞基法第21條與第22條規定,違者可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雇主不該未與勞工協商,逕行調整薪資結構,事實上,如果每月固定發給的津貼、獎金皆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理應計為工資,因此,當雇主未與勞工協商而調整薪資結構,此舉應屬無效。

若經勞資協商調整工資結構,雇主事後卻要求新切割出來的津貼或獎金,應作為勞退新制提撥金額,雇主則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未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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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言

感謝你勒,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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